莫让“好心办坏事”

作者:   来源:   发布时间:2024-09-09   点击数:

 

官司有阿从豪民者,凡债负不问虚实,利息过倍,一切从严追理,则豪民必至兼并,百姓有冤亡告。又有矫是弊者,不问是非,一切不理,则豪民不敢贷,一遇岁饥,或新陈未接,百姓束手相视饿死。本欲恤之,而不知反以害之。要在平心遵法而行耳。

 

——宋·陈襄《州县提纲》

 

 钱债官司是古代民间纠纷的重要内容。这段主要说的是州县官员要正确处理债务官司,既不要帮着豪民债主压迫穷人,也不要拒绝审理钱债纠纷。总之,一切依法公平判决即可。

 

中国古代对于民间借贷并无限制,但有一个原则,就是不管借贷时间多久,利息不得超过本金。超过本金的利息,是法律所不允许、不予保护的。

 

古代中国民间借贷是非常流行的。最常见的借贷场合,首先是老百姓借贷纳税,其次是青黄不接时借贷渡过难关。

 

古代百姓交纳皇粮国税是不可逃避的义务,不管交纳实物税还是货币税,都只能在农产品收割以后,才有粮食或将粮食变卖成货币交纳。但征税并不完全等到农业收成后才进行。按照古代征收的进度,一般是把税收分解到各个月份,除了过年的正月,基本上每月都有交纳的义务。这样的分解和分摊,固然有方便百姓的考虑,因为一次性交纳全年税收,可能分量太重,百姓不能承受,分解到十个月,就感觉负担轻一些。

 

 这种征收方式的最大弊端,是当青黄不接的时候,百姓自己都没有口粮,哪来余粮纳税?为了纳税,百姓不得不向当地大户人家,或者向负责征收的基层官员以及衙门胥吏举借高利贷。唐朝的陆贽就曾上书皇帝:蚕事方兴,已输缣税,农工未艾,遽敛谷租。上司之绳责既严,下吏之贪暴愈促。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,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。因为征税十分急迫,有粮食和绢帛的农户半价卖掉了自己的产品,而穷人则只好举借利息达到本金数倍的高利贷。

 

 还有一种常见的借贷情况,就是发生饥荒,或者青黄不接的时候,百姓断粮了,无法生存。这时候,农民只好向富户大户借贷粮食或现金,当然往往也是高利贷。

 

从历史情况看,民间高利贷都相当苛刻,利率很高,利息高于本金是常见的。举债的百姓往往拿自己的土地作抵押,如果无法偿还债务,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。古代土地兼并,主要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。

 

 所以,豪民放债,看起来确实是邪恶的。一些官员屁股坐在豪民债主一边,通过审理官司,以官府力量帮助债主讨债,即使是利息超过本金的,都帮助追债,放纵债主高利贷盘剥。但一些心肠仁慈的官员,却又矫枉过正。他们严厉打击和限制邪恶的高利贷,拒绝审理钱债官司,使放债的债主无法讨还自己的本息。

 

从结果来看,这种做法不是真正帮助了百姓,而是危害了百姓。高利贷尽管可恶,但如果严加管理,控制在一定范围内,其实还是能起到一些作用。在发生严重饥荒,青黄不接的时候,老百姓能够借到粮食或现金度过困难,总比饿死强。拒绝审理钱债纠纷,本来是为了保护百姓却反而害了百姓,良好的出发点和愿望却不能带来良好的结果,成为一个治理悖论。治理工作中,这种良好初心并不能带来良好效果的事情,值得引起深思。

 

(梁发芾)

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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