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缺后或有使费,不可向部民在京商贾者假借。盖一有借贷,则彼于我有相挟之心,我即于彼有相感之心。后到任所,彼或要说人情,要赢告状,不从,彼必以我为忘恩。从之,则我且为彼而枉法。故宁可省费,不可丧体。至彼或有礼物馈送,更丝毫不可受也。
——清·徐栋 丁日昌《牧令书辑要》

这段大意是说,得到一个官缺,上任可能要花一些钱,但千万不要向你要去当官的地方的在京商人借贷。为什么不能借呢?因为一有借贷,他可能就会因此而挟制我,而我对他也有某种感激心。你到任之后,他如果要说人情,要赢官司,你不从,他会认为你忘恩负义;你从了,就是为他而枉法。所以,宁可省钱也不要丧失原则。如果他要给你送礼物,则更不能接受。
科举制度后,很多穷人也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获得做官的资格。贫寒士子赴任花费就是巨大负担。感谢和应酬不必说,只是带着几十甚至上百的长随幕友家人千里赴任,路费就不是小数字。这时,就有人盯上这些官员,给他们放高利贷,也叫官吏债、京债。如清末到广东担任县令的杜凤治,上任时就举借4680两的高利贷。这些钱是以“对扣”方式借得的,所谓“对扣”,就是借款的一半已经扣为利息,实际上得到2340两,但需还4680两。
高息举借高利贷,当官后自然要通过向治下的老百姓盘剥才能将这些费用捞回来。所以,朝廷本来是禁止官员举借官吏债的。明代对于“京债”的借债双方和中间保人都有严厉的处罚,触犯者“发口外充军”。但是,由于需求巨大,官吏债一直处在蓬勃发展中,清朝甚至几乎要失控了。
高息官吏债对于官场风气有相当大的腐蚀性。高息借贷往往限期偿还,如果上任后不加紧搜刮盘剥,显然不可能偿债。有些商人还会提出额外的要求作为交易,增加了官员枉法的可能性。循吏汪辉祖表示,任官借贷“如饥食鸟喙,不顾其后”,到任之后必至“左诎右支,自贻后患”,故不可“身为债累”。而官箴书《居官寡过录》则一语中的:“京债有禁,始可使官吏不贪。”官员贪污与官吏债形成一个因果链条。
更骇人听闻的是,一些举债巨额官吏债的官员,甚至被债主活活逼死。如乾隆四十八年,贵州举人张有蕴为了去山西上任当知县,举借京债700两,到手实际上只有280两。他不能按时还本付息, 只好又借高利贷。因为无法偿还,被债主逼得上吊自杀。张有蕴案后两年,山西放债人又逼死了湖北黄陂典史任朝恩。此事引起乾隆皇帝震怒,但是也没有办法禁绝官吏债。
上面所引用的《牧令书辑要》并没有一概反对官员举借官吏债,只是特别提醒不要向自己治下的在京商人举借。欠别人的钱,就已经受制于人,他如果在官司等方面提出要求,为官者很难不受影响。从借贷那一刻起,为官者已经入了商人的圈套了。所以,《牧令书辑要》作者特别提醒不要向他们借钱,不要拿他们的丝毫馈赠礼物,以免被要挟。
(梁发芾)